變更負責人申請
Warning
- 若於營造業登記停業期間,經濟部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則於營造業復業時併同辦理變更即可。
- 辦理變更負責人時印鑑變更已含在申請項目內,無須另外勾選「變更印鑑」
變更負責人申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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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營造業線上申請」→「綜合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進行申請
依圖片進入申請系統 -
點選「變更登記」按鈕進行申請
點選「變更負責人」按鈕進行申請 -
變更負責人申請上傳項目
「變更負責人」需上傳資料 - 有關辦理變更負責人時,若原辦公室登記租約已到期,則需另外檢附重新公證之租賃契約,以及須重新上傳署名新負責人辦公室登記之合法房屋登記等證明文件,若合約尚未到期則需重新上傳登記原負責人署名之辦公室租賃契約及原合法房屋登記等證明文件即可。
Note
依據內政部113年1月19日發布之法規命令,放寬辦理負責人及印鑑申請變更時,不須原負責人具名申請及加蓋原負責人印鑑之規定,以達簡政便民並有利營造業辦理上開變更項目之申請。
變更負責人申請送件
本申請於送件後,需攜帶貼有負責人兩吋照片、簽名、公司大小印之印模紙(點選連結下載範本),以及原登記證書至登記地所屬縣市政府進行送件。
憑證綁定步驟與許可申請送件流程相同,送件人皆需以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送件,若送件人為受託人,需額外簽署委託書;請列印出來請委託人用印,受託人用印後掃描上傳至文件列表,方可進行送件。
線上案件送件成功後,須將手冊及證書、印模紙送至縣市政府,後續進行手冊註記及證書換發。
申請綜合營造業負責人變更規費
- 申請綜合營造業負責人變更每案新臺幣兩千四百元整,其中項目包含綜合營造業負責人變更規費新臺幣一千兩百整、換發登記證書規費新臺幣一千元整及審查費新臺幣兩百元整。
Warning
- 相關收費標準請參閱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 若多項業務併辦,則審查費只會收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