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至

複查申請

複查申請相關規定

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
  1、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2、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3、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

複查申請申請步驟

  1. 進入「營造業線上申請」→「綜合營造業登記」→「複查申請」進行申請
    Image title
    依圖片進入申請系統
  2. 點選「複查申請」按鈕進行申請
    Image title
    點選「複查申請」按鈕進行申請
  3. 輸入登記證號(格式參考)及負責人身分證號
    Image title
    「複查申請」可併辦其他項目
  4. 繕具基本資料後須計算營造業財務情形
    請依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所稅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報表登打數字

    Image title
    填入財務相關數據,系統將自動計算「自有資本比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5. 使用系統帶出之「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及「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負責人進行用印及簽名(兩張表於同份檔案內)

    Image title
    點選「CC4:綜合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列印「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及「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負責人進行用印及簽名

  6. 上傳附件列表
    請將系統帶出之「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及「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請參考說明5產出)負責人進行用印及簽名後, 分開掃描並上傳 ,複查申請書上傳至「A0210 複查換證申請書」欄位,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上傳至「T0200 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欄位

    Image title
    複查文件上傳列表

複查申請送件

本申請於送件後,需攜帶貼有負責人兩吋照片、簽名、公司大小印;技師相片簽名印鑑之印模紙(點選連結下載範本),以及原登記證書至登記地所屬縣市政府進行送件。

憑證綁定步驟與許可申請送件流程相同,送件人皆需以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送件,若送件人為受託人,需額外簽署委託書;請列印出來請委託人用印,受託人用印後掃描上傳至文件列表,方可進行送件。

線上案件送件成功後,須將手冊及證書、印模紙(負責人,技師)送至縣市政府,後續進行手冊註記及證書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