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期限展延申請
營造業法第14條規定: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合營造業許可展延申請步驟
- 有關許可展延相關步驟,因流程相似,請參閱土木包工業許可展延申請
營造業法第14條規定: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