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專任工程人員(包含技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報請備查)
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規定
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
1、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2、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
3、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變更申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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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變更申請步驟與綜合營造業變更專任工程人員流程相同,詳參閱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變更申請步驟
Note
- 有關專業營造業其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營造業法並無相關規定規定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技師公會(詳參閱)
- 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依「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辦理。並依營造業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應符合各該專業工程項目之規定,但得僅置一人。